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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发布时间:2015/12/26
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1489号